建築法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主管機關).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 ...

建築法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 ...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

建築法

2007年11月19日 -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 ...

建築法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 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七十一條(使用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