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第二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 ... 更多資訊〈建築法|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建築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 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更多資訊〈建築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建築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工務局;在縣(巿) 為工務局或建設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巿) 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適用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 ... 更多資訊〈建築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建築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更多資訊〈建築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 (以下簡稱簽證) 時,應先檢具左列資料,申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載明技師執業機構 ... 更多資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