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植根法律網

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查相關事項,除 ... 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及流氓感訓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或民、 ... 候補、試署法官檢送裁判或相關書類,於送審前,不得再更正內容或重新繕打,如查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法官法條文 - 銓敘部

候補期間五年,候補期滿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 期間一年。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為法. 官者,亦同 ... 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除得獨任辦理前項第三款. 事務外, ... 期間屆. 滿,再任公務員,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