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67 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 ...
陸籍配偶_長期居留_親屬繼承_兩岸人民關係條例_楊承彬律師 ...
大陸人就我國遺產應如- 遺產糾紛處理專業律師團隊
2017年11月25日 - 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固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7-1-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67-1 條. 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 ...
有關兩岸人民的繼承,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何 ...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3.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條(處理兩岸地區事務之機構) ...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 ... 第67條(遺產繼承總額之規定及限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歷史條文) - 大陸委員會
民國98年07月0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0091號令刪除第12條條文;並修正公布第17條至第18條條文、第57條及第67條條文;並經行政院民國98年08月11日院 ...
涉外不動產登記-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四) @ 曾炳煥地政士事務 ...
2、 98年8月14日 修正施行之兩岸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固為維護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之生活及財產權益,進一步保障其繼承權。惟就修法前已發生之繼承事件,並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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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會105年8月25日輔服字第1050067902號函。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67條規定略以:「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