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簡介

娛樂稅課徵範圍(第2 條).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