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 Tripod

建築法. 第四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 ... 第五十四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 ...

建築法

建築法. 第2 頁共16 頁. 第五條(公眾用建築物).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 ....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 ...

建築法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 ... 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