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10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第101 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 ...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政府採購法有關「停權制度」之新修正條文 寰瀛法律事務所 ...

政府採購法部分修正條文於2019年4月30日三讀通過、並於5月22日公布。 ... 本次修法就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或履約)、第9款(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以及第12款(因可歸責廠商事由致採購契約解除或終止)等事由, ...